代理企业年检
文章来源:admin 时间:2016-06-12

国务院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届时,年度报告制度将正式取代以往的年检验照制度,市场主体应按照《条例》规定,及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。自10月1日起,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吉林),将向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、向市场主体开放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申报、查询服务。
一、年度报告的对象
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(含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)、外资企业(含外商独资、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、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(地区)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)、个体工商户、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企业均为年度报告对象。
二、年度报告的时间
2013年度年报时间: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。
2014年度年报时间: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。
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。
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报送2014年度年报。